第15章(第1页)
良久,始慢应曰:“今得矣!”
既而取巨石磨斧,仕宦者罔知所措,叩其所以,则曰:“我等与官人无涉,故相假借,不忍下手,官人当作书付我,诀别家眷,自为之所尔。”
仕宦者惶惑顾望,未忍即自引决,舟人曰:“再迟疑,恐官人不得其死也。”
仕宦者悲恸作书毕,自沈于湖。
时内翰汪彦章守霅川,有赴郡自首者,鞫其情实,曰:“僧纳仕宦之妻,酬舟人者极厚,舟人以是持僧,需索百出,僧不能堪。一夕中夜,往将杀之,舟人适出,其妻自内窥见僧操斧在手,乃告其夫,舟人以是自首。”
汪谓:“僧固当死,而舟人受赂杀命官,情罪俱重,难以首从论,其刑虽均,可也。”
又仕宦妻请以亡夫诰勒易度牒为尼,二事奏皆可。汪命狱吏缓其死,使备受惨酷数月,然后刑之。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–行脚僧
万参将某者性好施,每斋僧至万人,积有年矣。届会期则夫人偕往,忽因倭警戒严,忝将公治戎事不暇,惟夫人独往,点僧至半,则一美貌少年僧焉,僧蹲踞以手捏夫人足,夫人大怒,虑激变,不敢声言。归以告公,公震怒。
翌日复自往斋僧,点至半,果见一少年僧,便绐之云:“夫人勤佛事,请汝作伴。”
即带僧归,僧嚎啕大哭,称冤不已。
公诘之,乃女子也,云:“父为某官归,值一僧行脚过门,窥见室家之好,帑藏之富,至晚伙众二十余人,劫掠罄尽,淫污眷属。杀其父而留母女妾婢共七人。削发披缁为僧带来,与众僧共乐。母不胜辱,自刎死,妾婢有怨言,皆为僧众相继手刃。只以某貌美不忍即杀。留以供僧众之淫乐。日夕为所窘辱,不胜困惫,无由自明,每每欲死,思仇未雪,即死无益,暂留残喘以冀报冤,故见夫人掏足以鸣冤耳。”
公不信,使老媪验之,果妇人也,遂部众往擒,则逃散者大半矣。公恐其激变,即籍为僧兵以御倭,被倭杀戮无数,公以此女嫁之良民云。
南京城外僻地,有妇独行探亲,路遇一僧,遥尾其后,至向寂处乃迫妇人调之,始以好语,妇不从。继以财贿,妇又不从。
乃出刃以胁之,妇惧而从焉,淫毕谓妇曰:“我欲汝两乳一观。”即推妇仆重茆中,据坐其体,取利刃割取两乳头,藏裹而去。妇痛绝而甦,适兵马巡逻过之,见妇仰卧道傍,口不能言,第举手指胸乳间,又指僧所去路。兵马悟其故,亟追之乃及。
问其割乳头之故,盖以乳头之皮,包于指上,复加药和牢,然后烧之,则指肉了不痛也。遂伏法。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–鄞县僧绛州僧
太宰某公,鄞县人。未遇时尝寓一僧寺读书。
公家贫,僧每周以饮食,心颇德之,寓寺久,知僧有密室,人迹罕至。室有小窦,众僧尝抵其处,寂不为开,惟以一指弹之,斯须窦启,众乃渐入。入必经宿厌饫而后返,或馈运食物必身亲其役,不以任人。公窥得之,而弗敢问也。
一日,寺僧悉出赴应。公戏如所弹,见一女童开窦,内有妇女十余人,一见者或喜、或怒、或惊讶,恐僧知事泄,共相攒执不之放,俄而僧归,大恚曰:“我以恩义待君,而君立心如此,殆有宿冤,势不两存,请自死。”
公求一醉自尽,僧与之酒。昏醉间忽见韦驮尊者以杵授之,惊起,杵果在手。
乃绐僧曰:“我固即死,愿出拜三宝。”
众僧翼公出,环立左右,公拜毕,即挥杵掠僧,遇者辄昏仆。公遂驰走,时山门已扃,恐众僧追及,乃奔入钟楼,楼下一钟覆入地数寸,钟有孔大,仅盈股,至是突入焉。僧遍索方知,怪其能入,出之不得,击之不能,谋裹薪以焚钟,公举杵奋击钟,轰然声吼。
寺故无钟声,邻闻而疑,且见火光。引梯起视得其状,鼓噪而入,起钟出,公奔诉于官,寺毁僧灭。
绛州陶尚书未第时,尝肆业某僧舍。一日闲游,径步至僧密室,见僧坐妇于怀,亟回走,僧追及之曰:“君不读书而好游荡,事既至此,势不俱生。”
乃幽之别室,迫死自尽。